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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充電設備(30kW以下)」自 115年7月1日起納入應施檢驗範圍

{{ $t('FEZ002') }} 總務處事務組|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13年12月25日以經標檢政字第11330025300號公告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電動車充電設備(30kW以下)」自115年7月1日起納入該局應施檢驗範圍,屆時須完成檢驗程序及符合相關檢驗規定,始可輸入或運出廠場,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二、為避免影響旨揭商品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之權益,如有有相關商品請儘速至標檢局指定試驗室申請型式試驗及完成有關檢驗程序,如有任何疑問或進一步需要協助事項,得隨時與標檢局聯繫。
四、公告內容,可至標檢局網頁(https://www.bsmi.gov.tw)/焦點消息/業務公告項下查閱(可於標題輸入-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後送出查詢)。
五、指定試驗室名單可至標檢局網頁/商品檢驗/應施檢驗商品專區/電子類產品/指定試驗室/國內安規認可指定試驗室名單.pdf或國內電磁相容認可指定試驗室名單.pdf項下查閱(關鍵字CNS1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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